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大樓樓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76號原告官大正被告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大樓樓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7至68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