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73條之
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陳君杰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