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訴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公司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5,204,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2,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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