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消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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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消小字第53號
原   告  林姿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凱越 旅行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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