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1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昌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
陸佰 參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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