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17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東忠交通有限公司劉金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肆萬貳仟貳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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