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原 告 林武宏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林于椉
被 告 蕭榮昌 即匯羽設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原 告 林武宏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
林于椉
被 告 蕭榮昌 即匯羽設計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二
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