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99號
原 告 王誓正
被 告 鄭麒麟
法定代理人 鄭子芸
被 告 鄭麒開
被 告 梁鄭明玉
被 告 鄭明珍
被 告 楊吉弘
被 告 楊潔文
被 告 劉鄭秤彩
被 告 顏花
被 告 劉顏碧珠
被 告 鄭秀連
被 告 顏敏菊
被 告 顏庚申
被 告 鄭登欽
被 告 顏南坤
被 告 鄭茂堂
被 告 鄭武龍
被 告 鄭復國
被 告 曾 鄭寶川
被 告 鄭登欽
被 告 王誓忞
被 告 鄭順仁
被 告 許 鄭華美
被 告 鄭麗華
被 告 鄭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