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反訴原告 佘欣芫 即新角度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吳祖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