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2號
反訴原告   佘欣芫 即新角度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吳祖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