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1815號
原   告  陳孟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黃茂晟蔡峯忠 間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1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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