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4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周志勳
本件原告與被告 黃家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黃家嫻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