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花補字第12號
原 告 華爾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素芳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吳素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0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