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四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字交易第號一四二號過失致死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丁○○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前開刑事案件就被告是否涉有該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即案發日是否由被告或 王麗芳 騎乘機車等情,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媚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