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9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9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93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93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玉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