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更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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