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7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7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7877號聲請人乙○○
1弄5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002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為無效票,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7年度票字第2787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3年9月24日│500,000元│95年7月1日│95年1月2日│TS111679│├──┼──────┼─────────┼─────┼─────┼─────┤│002│未載│400,000元│94年7月1日│94年7月2日│WG000000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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