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謝明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唐步英附件:
一、協商成立證明文件。
二、協商成立迄聲請之日止,聲請人各期清償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
三、荷蘭銀行是否為債權人?其債權金額為何?是否有擔保或優先債權?
四、上項若有擔保或優先債權,其金額、順位及債權人姓名、地址為何?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之債權金額若干?
五、臺北市○○區○○街○○○巷○弄○號房地賣得價金為何?所得價金償還何債權人?償還金額為何?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私契)、償還證明等影本。
六、受扶養親屬 謝松桂林采湄 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收入狀況。
七、勞保投保資料及投保金額。
八、96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或所得稅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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