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嘉俐選任辯護人李易哲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9022號),嗣被告自白犯罪(105年度易字第602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徐嘉俐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徐嘉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17時15分許,至臺中市○區○○街○○巷○○號1樓000室租屋處,徒手竊取 陳家緯 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即將上開物品置於陳家緯所有之綠色行李箱內後,旋即攜帶該綠色行李箱離去。嗣於翌(21)日5時20分許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復興路交岔路口之干城環保市場第191攤位,陳家緯發現如附表所示之物,遂質問徐嘉俐,進而與徐嘉俐發生爭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35號裁定發還陳家緯),並調閱陳家緯租屋處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家緯告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嘉俐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家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4張及蒐證照片30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中簡字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本件不構成累犯);竟不思以己力工作賺取所需,反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擅加侵害,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然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價值非鉅,且均經本院以裁定發還告訴人;兼衡其罹有情感性精神病,並領有重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免自行部份負擔證明卡,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境小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且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竊盜犯行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告訴人所有,復經本院以前揭裁定發還予告訴人,揆諸上開規定,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1.│塑膠項鍊11條│├──┼─────────┤│2.│珍珠項鍊7條│├──┼─────────┤│3.│如意玉項鍊1條│├──┼─────────┤│4.│健康石項鍊1條│├──┼─────────┤│5.│菩薩水晶項鍊2條│├──┼─────────┤│6.│玉鳳項鍊1條│├──┼─────────┤│7.│黃玉佛項鍊1條│├──┼─────────┤│8.│玉佛項鍊1條│├──┼─────────┤│9.│黃水晶菩薩項鍊1條│├──┼─────────┤│10.│水晶關公項鍊1條│├──┼─────────┤│11.│綠色天珠項鍊1條│├──┼─────────┤│12.│黑色天珠項鍊1條│├──┼─────────┤│13.│白石項鍊1條│├──┼─────────┤│14.│彩石項鍊1條│├──┼─────────┤│15.│塑膠念珠11條│├──┼─────────┤│16.│石念珠7條│├──┼─────────┤│17.│高級水晶手鍊2條│├──┼─────────┤│18.│次級水晶手鍊3條│├──┼─────────┤│19.│白玉平安項鍊1條│├──┼─────────┤│20.│古玉福字項鍊1條│├──┼─────────┤│21.│龍鳳玉項鍊1條│├──┼─────────┤│22.│冰種玉項鍊1條│├──┼─────────┤│23.│紫水晶項鍊1條│├──┼─────────┤│24.│粉紅石項鍊2條│├──┼─────────┤│25.│水晶彩飾項鍊1條│├──┼─────────┤│26.│黃水晶裝飾項鍊1條│├──┼─────────┤│27.│戒指8個│├──┼─────────┤│28.│珮飾11個│├──┼─────────┤│29.│方型玉佩1個│├──┼─────────┤│30.│黃玉皮丘手鍊4條│├──┼─────────┤│31.│裝飾項鍊9條│├──┼─────────┤│32.│合金手鐲5個│├──┼─────────┤│33.│玉鐲1個│├──┼─────────┤│34.│玉念珠1個│├──┼─────────┤│35.│玉手鍊1個│├──┼─────────┤│36.│胸針1個│├──┼─────────┤│37.│ 錦太郎 1個│├──┼─────────┤│38.│耳環9對│├──┼─────────┤│39.│銅幣1個│├──┼─────────┤│40.│水晶球1個│├──┼─────────┤│41.│玉印1個│├──┼─────────┤│42.│開運飾品4個│├──┼─────────┤│43.│鼻煙壺1組│├──┼─────────┤│44.│手鏡2個│├──┼─────────┤│45.│護身符5個│├──┼─────────┤│46.│ 耶穌 水晶1個│├──┼─────────┤│47.│化妝盒1個│├──┼─────────┤│48.│玉龍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