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棋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黃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
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