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3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3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被   告  邵沅稚邵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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