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4號異議人 顏美慧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高美鈺 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486條定有得提出異議之規定,惟該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4號裁定提起異議,惟本院前開裁定係關於確定執行費用額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裁定,且係由合議庭所作成之裁定,亦與同法第485條之規定不符,而該裁定係以抗告有理由所為之裁定,非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核與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規定有間。是以,異議人就前開裁定提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黃雯惠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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