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侵上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雲鴻 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伍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逃亡之虞、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反覆實施加重強制猥褻罪之虞等情形,而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2年2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2年5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居無定所,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本院駁回上訴,其有逃亡之虞之情形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5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