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德揚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吳宗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因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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