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字第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51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
2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附表:受刑人王明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1日18時2│107年3月31日某時│107年6月19日凌晨某時│││分許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年度案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500號、第1501號│、第1500號、第1501號│、第1500號、第15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實├───┼──────────┼──────────┼──────────┤│審│判決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決├───┼──────────┼──────────┼──────────┤││確定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37號(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6日採尿回│107年7月3日採尿回│107年3月1日18時2│││溯72小時內之某時│溯72小時內之某時│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年度案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500號、第1501號│、第1500號、第1501號│、第1500號、第150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實├───┼──────────┼──────────┼──────────┤│審│判決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決├───┼──────────┼──────────┼──────────┤││確定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37號(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日23時許│107年6月26日採尿回│106年12月4日凌晨0│││(聲請書誤載為107年│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6分許│││3月3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7年度毒偵字第1208號│7年度偵字第2273號、││年度案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1377號、第1499號│第3833號、第3982號、│││、第1500號、第1501號│、第1500號、第1501號│第4956號、107年度偵│││││緝第2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10月31日│107年10月31日│108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訴字第751號│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決├───┼──────────┼──────────┼──────────┤││確定日│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6日│108年6月10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37號(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8年度執字第2198號(││││編號9至11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4日1時4│106年12月4日2時21│106年12月21日22時許│││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73號、│7年度偵字第2273號、│8年度毒偵字第38號││年度案號│第3833號、第3982號、│第3833號、第3982號、││││第4956號、107年度偵│第4956號、107年度偵││││緝第214號│緝第21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108年度訴字第252號││實├───┼──────────┼──────────┼──────────┤│審│判決日│108年5月9日│108年5月9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107年度易字第1016號│108年度訴字第252號││決├───┼──────────┼──────────┼──────────┤││確定日│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10日│108年8月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198號(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號9至11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年度執字第2885號(││││編號12至1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23日9時5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毒偵字第3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2號││││實├───┼──────────┼──────────┼──────────┤│審│判決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2號││││決├───┼──────────┼──────────┼──────────┤││確定日│108年8月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885號(│││││編號12至1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