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66號原告 李雅慧
李梅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許博傑 律師 傅敏臻 律師被告 江浩慶
江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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