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8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850號聲請人 林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8月20日、同年9月20日、同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沃土傳播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永春│40,000元│100年5月5日│CA0000000│││ 司巫光華 先生│分行││││├──┼─────────┼────────┼───────┼──────┼─────┤│002│沃土傳播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永春│40,000元│100年6月5日│CA0000000│││司巫光華先生│分行││││├──┼─────────┼────────┼───────┼──────┼─────┤│003│沃土傳播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永春│40,000元│100年7月5日│CA0000000│││司巫光華先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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