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庭崧選任辯護人林佐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庭崧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通信接見,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00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通信接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廖政勝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