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世昌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世昌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乃於民國100年3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件雖已宣判,證人亦均訊問完畢,已無勾串之虞,惟其餘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10
0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