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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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一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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