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一七號敬
抗告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莊信泰右列抗告人因擄人勒贖等聲請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一一五號),而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撰狀提起抗告,因原抗告狀未經抗告人即被告甲○○簽名或蓋章,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文書程式不合,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抗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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