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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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太毅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張靜女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0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花旗銀行臺北分行花旗銀行松江分行│九十年三月五日│壹拾壹萬壹仟叁佰│0000000│││││││貳拾柒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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