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顏德良
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秀如附表:
(一)陳報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如依聲請人
與債權人之原契約約定,每月計還款金額多少?
(二)陳報前配偶 李枚芬 現址、聯絡電話及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若聲請人配偶亦為失業,其失業之原因、時間及證明文件,暨其失業前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暨離婚後有無負擔子女教養費?如何負擔?
(三)聲請人有無個人保險之契約書,如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五)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