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支票5張,業經鈞院以95年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6年1月3日皇家時報全國版公告3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蔚菁┌──────────────────────────────────────────┐│附表:96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余源峰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95年8月1日│23,000元│ZK0000000│││││有限公司和平分行│││││├──┼───────┼────────┼──────┼─────┼──────┼──┤│002│同上│同上│95年9月1日│同上│ZK0000000││││││││││├──┼───────┼────────┼──────┼─────┼──────┼──┤│003│同上│同上│95年10月1日│同上│ZK0000000││││││││││├──┼───────┼────────┼──────┼─────┼──────┼──┤│004│同上│同上│95年11月1日│同上│ZK0000000││││││││││├──┼───────┼────────┼──────┼─────┼──────┼──┤│005│同上│同上│95年12月1日│同上│Z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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