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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