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五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戊○○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之一右二人共同
王伊忱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之一右二人共同
王恒正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之一被告即反訴原告乙○○○
酉○○○住台北市○○區○○街○○巷四之三號寅○○戌○○○巳○○辰○○未○○卯○○丑○○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五樓甲○○○辛○○壬○○庚○○地○○申○○○丙○○○玄○○宇○○宙○○癸○○○天○○○己○○亥○○○右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住高雄市○○區市○○路○○○巷○○號右十七人共同
周元培 律師住高雄市○○區市○○路○○○巷○○號被告即反訴原告子○○
午○○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