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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