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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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2號聲請人即被告 呂榮賢 聲請人即辯護人 吳佩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榮賢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竹縣尖石鄉○○村0鄰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酒後駕車,應無滅證、串供之可能,且有固定住居所,亦無逃亡可能,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以被告呂榮賢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於另案曾有經通緝到案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執行羈押在案,被告先前羈押原因雖猶存在,惟若以具保併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後,亦可達確保其於嗣後到庭之目的,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之,本件聲請應准予被告提出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又為保全審判之進行,併諭知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主文所示之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