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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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和解筆錄
原告 林均嫻 被告 張峯榮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75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1396號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鄭凱文檢察官劉順寬書記官彭秀玉通譯呂家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均嫻被告張峯榮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按月於每月六日各給付柒仟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
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均嫻。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林均嫻被告張峯榮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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