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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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陳玉墜
莊美華 何祖豪 何瑀潔 何志欽 何志棟 何志璋 何志僑 何志明 何志傑 何志丞 何束慧 張秀英 何志霖 何惠藍 何素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訴訟代理人 蕭培鍊 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被告 周昭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陳玉墜、莊美華、何祖豪、何瑀潔、何志欽、何志棟、何志璋、何志僑、何志明、何志傑、何志丞、何束慧、張秀英、何志霖、何惠藍、何素來等對於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土地面積919平方公尺、地目旱地之土地有所有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昭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等所有坐落於金門縣○○鎮○○○○段○○○○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撤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由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與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第1項第1、2、3、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5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原係聲明請求「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昭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等所有坐落於金門縣○○鎮○○○○段○○○○號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02年8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卷第90-91頁),變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等對於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土地面積919平方公尺、地目旱地之土地有所有權。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昭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等所有坐落於金門縣○○鎮○○○○段○○○○號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訟費用由被告等共同負擔。」,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為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前提事實,並不甚礙被告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周昭治、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之主張
一、被告即債權人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與被告即債務人周昭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受理並依被告長鑫公司之聲請對被告周昭治名下坐落金門縣○○鎮○○○○段○○○○號(下稱系爭土地)查封在案。
二、系爭土地曾由被告周昭治之被繼承人 周李爐 於民國38年間出典予原告等之被繼承人 何書謙 ,並於42年間經金門縣政府土地總登記事務所(現改制為金門縣地政局)准予典權登記在案。
三、出典人周李爐於50年間辭世,由被告周昭治繼承系爭土地而登記為所有權人,典權人何書謙則於59年間辭世,由其繼承人即原告等依法承受系爭典權,僅未辦理典權繼承登記。
四、再查,系爭典權未定有期限,且自出典迄今,均係由典權人何書謙及其繼承人即原告等耕作使用,出典人周李爐或其繼承人即被告周昭治從未主張回贖,顯然其回贖權早已逾法定期間30年,則典權人即原告等不待登記,民法第924條之規定,即已取得典物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
五、並聲明:
1.確認原告等人對於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土地面積919平方公尺、地目旱地之土地有所有權。
2.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鑫公司)與被告周昭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等所有坐落於金門縣○○鎮○○○○段○○○○號所為之查封程序予以撤銷。
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貳、被告長鑫公司於準備程序期日稱沒有意見。及其與被告周昭治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原告與被告長鑫公司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長鑫公司聲請查封被告周昭治所有坐落金門縣○○鎮○○○○段○○○○號(下稱系爭土地,本院受理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
二、系爭土地曾由被告周昭治之被繼承人周李爐於38年間出典予何書謙,典權人何書謙於43年5月20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典權登記在案(下稱系爭典權)。
三、系爭土地因原所有權人即出典人周李爐於50年1月11日去世,由被告周昭治於86年10月13日以繼承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
四、被繼承人何書謙於59年4月18日死亡,原告等人為其繼承人。
五、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強制執行卷之卷證資料:
1.本案金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2年度民執菊字第30585號債權憑證,其執行名義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票字第2946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正本各一件」;內容為:
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債務人 戴志剛黃玉文 、周昭治於86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債權人新台幣50萬元,及自民國8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84,400元及88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①本案前經鈞院101司執甲字第656號受償存款22,679元。②本案前經鈞院101司執乙字第2413號受償存款636元。)
2.債權讓與聲明書(101年司執字第2880號卷第4頁)債權出讓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2月31日立書,其於99年11月1日將對債務人戴志剛(保證人黃玉文、保證人周昭治)之債權新台幣284,400元(債務人截至99年10月30日止未償還本金餘額),及其一切權利、名義、義務及責任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債權讓與通知存函及回執(101年司執字第2880號卷第5-8頁)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發存證信函予債務人戴志剛、保證人黃玉文、保證人周昭治,通知其積欠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欠款債權及一切從屬權利,已於99年11月1日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證人周昭治並於100年10月18日為自己及代債務人戴志剛、保證人黃玉文收受上開存函,此有三張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背面蓋有周昭治印章可證(101年司執字第2880號卷第5-7頁)。
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債權憑證(101年司執字第2880號卷第9頁):執行名義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7年度票字第2946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正本各一件」;其內容為:債權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債務人戴志剛、黃玉文、周昭治於86年12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債權人新台幣50萬元,及自民國8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2年度因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發給債權憑證乙張。
5.本票正本乙紙(101年司執字第2880號卷第10頁):發票人戴志剛、黃玉文、周昭治於民國86年12月17日開立本票乙紙,本票金額新台幣50萬元,未載到期日及指定人,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六、系爭典權未定有期限,且自出典迄今,均係由典權人何書謙及其繼承人即原告等耕作使用,出典人周李爐或其繼承人即被告周昭治從未主張回贖,顯然其回贖權早已逾法定期間30年,則典權人即原告等不待登記,即已取得典物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
伍、本院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影本各乙份(卷第9-10頁)、福建省金門縣土地登記簿影本乙份、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影本、土地登記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卷第11-14頁)、繼承系統表、何書謙及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暨原告等人之戶籍謄本各乙份(卷第15-37頁),且為被告長鑫公司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二、經查,系爭土地曾由被告周昭治之被繼承人周李爐於38年間出典予何書謙,典權人何書謙於43年5月20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系爭典權登記在案。因原所有權人即出典人周李爐於50年1月11日去世,由被告周昭治於86年10月13日以繼承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被繼承人何書謙於59年4月18日死亡,原告等人為其繼承人(詳如附表一:繼承系統表,卷第15頁)。則系爭典權未定有期限,且自出典迄今,均係由典權人何書謙及其繼承人即原告等耕作使用,出典人周李爐或其繼承人即被告周昭治從未主張回贖,顯然其回贖權早已逾法定期間30年,則典權人即原告等不待登記,依民法第924條之規定,即已取得典物即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明確。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應為原告等人,應認合理。
三、按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或第924條但書,取得典物所有權者,其登記應依移轉登記之方法為之,此項登記應由典權人及出典人或代理人聲請之,如出典人不肯會同聲請,典權人得對之起訴,俟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單獨聲請登記(72年度判字第908號裁判要旨)。經查,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記載,43年5月20日發生典權、設定字號賢他字第000024號,權利人:何書謙、權利標的:所有權、權利範圍1分之
1、設定義務人周李爐,其餘權利價值、存續期間、地租均空白、足認何書謙與周李爐所設定典權,為無定期限之典權。參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由周李爐之繼承人所有權人即被告周昭治、何書謙之繼承人即原告等人,共同辦理所有權登記。如被告周昭治不肯會同聲請,即由原告持勝訴判決即確定證明書單獨聲請登記,因此原告訴請確認其對系爭土地有所有權,有其權益,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承上所述,原告等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68年台上字第3190號判例)。所有權人、典權人如因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致權利受有損害,應得依本條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因此原告等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自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排除被告長鑫公司之強制執行。故其訴請撤銷上開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等對被告周昭治訴請確認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存在,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訴請撤銷本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2880號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昭治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等所有坐落於金門縣○○鎮○○○○段○○○○號所為之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由原告繳納20,107元,因被告長鑫公司之強制執行而爭訟,爰命敗訴之被告長鑫公司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顏樹文┌─────────────────────────────────────────┐│││附表一: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何書謙│配│何 張銀杏 ││人│出生:民前17年5月6日│偶│出生:民前13年6月12日│││死亡:民國59年4月18日││死亡:民國87年6月3日│││卷第16頁││卷第17頁│├─┬─┼───────────┼─┴───────────────────────┤││長│ 何天恩 │││繼│男│出生:民國18年6月21日│││承││死亡:99年8月4日│││人││備註:菲律賓出生,未婚│││││、 無嗣 │││││卷第18頁│││├─┼───────────┼─┬───────────────────────┤││次│ 何天順 │配│陳玉墜│││男│出生:民國19年7月7日│偶│出生:20年9月20日││││死亡:民國83年3月14日││卷第27頁││││卷第19頁├─┼──────────┬─┬──────────┤││││長│ 何志忠 │配│莊美華│││││男│出生:41年11月16日│偶│出生:45年8月18日││││││死亡:94年2月22日││卷第25頁││││││卷第23頁├─┼──────────┤││││││長│何祖豪│││││││男│出生:78年7月5日││││││││卷第25頁││││││├─┼──────────┤││││││長│何瑀潔│││││││女│出生:70年3月20日││││││││卷第25頁││││├─┼──────────┴─┴──────────┤││││次│何志欽│││││男│出生:43年4月15日││││││卷第27頁││││├─┼───────────────────────┤││││三│何志棟│││││男│出生:46年11月18日││││││卷第28頁││││├─┼───────────────────────┤││││四│何志璋│││││男│出生:50年4月10日││││││卷第29頁││││├─┼───────────────────────┤││││五│ 何志橋 │││││男│出生:51年11月20日││││││卷第27頁││││├─┼───────────────────────┤││││六│何志明│││││男│出生:53年7月11日││││││卷第30頁││││├─┼───────────────────────┤││││七│何志傑│││││男│出生:57年7月23日││││││卷第31頁││││├─┼───────────────────────┤││││八│何志丞│││││男│出生:59年12月21日││││││卷第32頁││││├─┼───────────────────────┤││││長│何束慧│││││女│出生:47年9月10日││││││卷第33頁││├─┼───────────┼─┴───────────────────────┤││三│ 何天立 ││││男│出生:民國23年5月24日│││││死亡:民國77年2月17日│││││備註:無嗣│││││卷第20頁│││├─┼───────────┼─┬───────────────────────┤││四│ 何天元 │配│張秀英│││男│出生:民國25年4月7日│偶│出生:31年8月31日││││死亡:60年12月22日││卷第22頁、第34頁││││卷第22頁├─┼───────────────────────┤││││長│何志霖│││││男│出生:53年5月27日││││││卷第35頁││││├─┼───────────────────────┤││││長│何惠藍│││││女│出生:51年6月19日││││││卷第36頁││├─┼───────────┼─┴───────────────────────┤││長│何素來││││女│出生:28年5月30日│││││備註:菲律賓出生│││││卷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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