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抗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抗字第973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所為裁定(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一三0三號、第一三0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下同)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倪正祥 ,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酒後駕車之規定,應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惟未依限參加,舉發單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據此製單舉發受處分人有「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汽車駕駛人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於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講習者」之違規,受處分人不服,提出陳述,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違規事實明確,就「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違規部分,以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000000000號,裁處罰鍰一千八百元,就「汽車駕駛人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於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講習者」之違規部分,以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000000000號,裁處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此有北市裁二字第裁二二—000000000號、二二—00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可憑(見原審第一三0三號卷第七、九頁)。抗告人雖坦承確有酒後駕車之違規,且並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事實,惟辯稱:其酒後駕車違規之部分,辦理裁罰事宜時,北區監理處承辦人員告知這樣就可以了,其不知道要參加講習;又其戶籍地址只有年邁重聽之雙親,即使郵差按電鈴也不一定收得到通知,是本件舉發有誤云云
三、經查:㈠抗告人自六十四年間起即設籍於臺北市○○路○○○巷○○
號二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憑(見原審第一三0三號卷第二0頁)。而抗告人於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酒後駕車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由郵政機關依上開抗告人戶籍地址,以掛號郵件送達講習單(講習單號第00000000000000號),通知抗告人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接受講習,該講習單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送達於抗告人,由抗告人本人簽收;因抗告人未接受講習,原處分機關乃予舉發並再次通知參加講習(講習單號:第00000000000000號、舉發通知書號碼:第000000000號),該等講習單、舉發通知書,均經郵政機關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向抗告人上開戶籍地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文書寄存於青年郵局,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四日發生送達效力,上開各情,有原處分機關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北市交授汽字第0九六三五五一八六00號函檢附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原處分機關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原審第一三0三號卷第一七至一九頁),本案講習通知既均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抗告人所辯上情,即非可採。
㈡據上,本件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據此援引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首開規定,分別裁處受處分人罰鍰一千八百元、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並無違誤。
四、核原審裁定異議駁回,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