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
號被告必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2,000元(即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與土地公告現值之乘積為據,日後仍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