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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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0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妨害風化及詐欺等案均符合減刑之規定,應減刑二分之一,懇請依法裁定並換發指揮書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妨害風化、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定,並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15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1年4月確定在案。因未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1月27日北檢茂顛緝字第359號通緝書發布通緝,迨至96年9月28日始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為警緝獲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緝字第1571號全卷(內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通緝(協尋)案件報告書、調查筆錄等資料)核閱無誤。受刑人既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而係為警緝獲,依上開說明,自不得予以減刑。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得利│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2項│├───────┼─────────────┼─────────────┤│犯罪日期│87年2月20日起至87年3月3日│自89年12月1日起至90年1月4│││止│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8│90││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772│1220│├───┼───┼─────────────┼─────────────┤││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9│90│││案├─┼─────────────┼─────────────┤│後││字│簡上│上訴│││號├─┼─────────────┼─────────────┤│事││號│68│1187││├─┼─┼─────────────┼─────────────┤│實│判│年│90│90│││決├─┼─────────────┼─────────────┤│審│日│月│1│6│││期├─┼─────────────┼─────────────┤│││日│17│12│├───┼─┴─┼─────────────┼─────────────┤││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年│89│90││確│案├─┼─────────────┼─────────────┤│││字│簡上│臺上││定│號├─┼─────────────┼─────────────┤│││號│68│5565││判├─┼─┼─────────────┼─────────────┤││確│年│90│90││決│定├─┼─────────────┼─────────────┤││日│月│1│9│││期├─┼─────────────┼─────────────┤│││日│17│6│├───┴─┴─┼─────────────┼─────────────┤│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第5條│├───────┼─────────────┼─────────────┤│附註│不得減刑│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