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3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37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湖口鄉戶政事務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28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1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胡水麟 、被告 余業堃 (均經原審判決完畢)與被告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7月28日,駕駛由被告甲○○向友人所借得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鄉○○村○鄰○○道路上,由被告余業堃、甲○○在車上把風,被告胡水麟下車以可做為兇器使用之鉗子剪,將屬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0.44MM-600P-JF規格之電纜線,由地下排水溝內拉出剪掉,並以繫於上開自用小客車後行李箱之繩索綁住後,再駕駛上開車輛將放置於排水溝內之電纜線拖出欲離開之際,為當地巡守隊發覺報警查獲而未遂云云。
二、公訴人認被告與同案被告胡水麟、余業堃共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4款之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余業堃、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㈡掀鐵蓋時應有聲響,被告應無可能委為不知;㈢被告胡水麟利用車輛將電纜線拖出,被告所在之車輛會震動,被告不可能未察覺;㈣被告半夜與同案被告胡水麟前往上開偏僻處所,任由被告胡水麟下車,卻無法合理說明於上開情況下,何以不知被告胡水麟竊盜之事實;㈤證人 黎傳浩 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查獲被告3人竊盜之經過;㈥贓物認領保管單,證明被告持有遭竊之電攬線之事實。
三、惟查被告甲○○自始至終均否認參與本案犯行,辯稱於陪同其配偶即同案被告余業堃駕車搭載被告胡水麟之後,伊即在汽車後座沉睡,醒來即見遭多人圍捕,不知發生何事等語,此一辯詞未曾更易,而同案被告余業堃、胡水麟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亦同稱被告甲○○確於上車後在汽車後座睡覺,不知發生何事,由是可知,就被告甲○○是否確曾參與本案犯行非無疑問。本案公訴人據以論證被告甲○○涉犯共同加重竊盜罪嫌之上述證據資料,其中第㈡、㈢項證據部份,係以推測之詞揣度被告主觀犯意之有無,而證人黎傳浩於偵查中之證述,則未明確指稱被告甲○○有何竊盜犯行(參偵查卷第23頁),至所謂被告甲○○半夜與同案被告胡水麟前往上開偏僻處所,任由被告胡水麟下車,卻無法合理說明於上開情況下,何以不知被告胡水麟竊盜之事實云云,無異認為被告甲○○因陳述不知同案被告胡水麟之行為,即足以證明其自己有參與犯行,此一推論尚嫌速斷。況被告一再辯稱在後座沈睡,如何能知胡水麟等下車作何事。胡水麟、余業堃係當場被查獲贓物不曾在沈睡之被告持有中,贓物認領保管單尤不能證明被告參與竊盜之犯行。雖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曾因公訴人一再質疑詰問而隨口答稱同意認罪,然在公訴人繼續追問「到底知不知道他們下車拉電纜線?」時,被告仍回答「不知道,我已經把我知道的事情都說了,如果知道他們要去拉電纜線,我才不會跟他們去。」(以上參閱原審86年8月8日言詞審理筆錄第10頁),足見被告自始至終均表示案發時其係在汽車後座睡覺,渾然不知發生何事,縱認被告甲○○上開同意認罪即為自白,則本案所謂足以證明被告涉案之證據,亦僅有被告之自白,除此之外,上揭其餘證據既均無法證明被告甲○○確有參與本案竊盜犯行,既無佐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僅被告之自白仍無法據以論斷被告之罪責,是就本案而言,被告甲○○犯罪之證據顯然不足。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參與竊盜犯行,原審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本件汽車係被告向友人借得之汽車,胡水麟上車時已攜帶鉗子,並告知余業堃,由胡水麟開車至犯罪地點云云,惟上訴意旨亦說明該汽車係被告駕駛之汽車,後因余業堃之要求而載送余業堃,其後又因余業堃要求至胡水麟處,方由胡水麟開車至查獲地點之情,可知被告初無要搭載胡水麟之意,而胡水麟帶鉗子上車要去行竊,又只有余業堃知情,車由胡水麟駕駛,被告已在後座沈睡,業經胡水麟、余業堃供證如前,時值深夜被告在車後座沈睡亦屬常情,被告稱在車內醒時已遭圍捕,足見被告未有參與竊盜之犯意亦無其行為。上訴意旨所述不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全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陳祐治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鄒賢英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