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3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311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仁
陳永祥共同選任辯護人謝協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4號,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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