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6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三、至本院於押票上於「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欄上勾選,經核對本院開庭筆錄所載(見本院卷第三一頁反面),顯係誤植,併予更正指明。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