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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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更(一)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吳茂榕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1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