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更(四)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 律師
吳偉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2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審判長增男
因重病住院,無法簽名)法官宋明蒼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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