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8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氏膠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6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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