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230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己○○
林展義律師被上訴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
丙○○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汶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存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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