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敘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之票據權利人,並提出相關憑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38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敘明聲請人為本件票據之票據權利人,並提出相關憑據。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書記官卓清和